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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祝显彬与祝洪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显彬,祝洪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号原告祝显彬,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祝洪广,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件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