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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保院)。法定代表人:凌家兰,该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笑怡,该院法律顾问,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钟俊瑾,该院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妇保院诉被告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等材料,被告保险公司在答辩期间就本案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诉讼,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单》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保险单明细表第10条争议处理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询问时原告明确其提起诉讼时因疏忽而未向本院说明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并同意本案纠纷由仲裁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原告认可被告的异议并同意本案纠纷由仲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予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先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