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明庆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明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38号罪犯闫明庆,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一月九日作出了(2003)晋刑一复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明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九年七月七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闫明庆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明庆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获得嘉奖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闫明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明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七月七日起至二0二五年九月六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