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钟伟权与李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权,李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550号申请执行人钟伟权被执行人李伟明申请执行人钟伟权与被执行人李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伟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27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