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帅召娥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召娥,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28号原告:师召娥,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袁学金,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琼,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80426-4。法定代表人:郑久存,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召娥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师召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召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召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师召娥负担。审判员 吴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