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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倪建宏与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法定代表人:罗武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建宏,农民。案由:加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经查:被上诉人倪建宏系唐山市丰润区宏宇机械厂个体业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制作轧钢机配件,上诉人陆续给付被上诉人加工费。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8日,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加工配件21次,共计合加工费198475元,上诉人方工作人员张秀艳、王贺喜、贾力明等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加盖有上诉人隆泰钢铁材料收发专用章的实物入库清单,但上诉人未给付此部分加工费用。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催要此款未果。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后,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倪建宏加工费198475元。上诉人到期如不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均按原一审判决执行。二、双方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上诉人唐山隆泰钢铁有限公司负。审判长李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代理审判员许永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房善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