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韩本兴与林依权、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本兴,林依权,赵小兰,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韩本兴,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林依权,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赵小兰,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医院七号路旁阳光城B幢底层商铺楼B7。法定代表人:林依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本兴与被告林依权、赵小兰、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本兴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