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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韩本兴与林依权、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本兴,林依权,赵小兰,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韩本兴,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林依权,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赵小兰,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医院七号路旁阳光城B幢底层商铺楼B7。法定代表人:林依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本兴与被告林依权、赵小兰、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本兴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