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贺晓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下陆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慧,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308000439229552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9日,出票人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俊审 判 员 朱浩波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