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楼房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楼房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余永珍,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楼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楼房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为704.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黎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樊军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