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余凌龙与焦建、谢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凌龙,焦建,谢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余凌龙,男,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谢大军,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凌龙与被告焦建、谢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凌龙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凌龙负担。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