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建永与张开华、秦克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永,张开华,秦克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257号原告:张建永,又名张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华,男,农民。被告:秦克信,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建永诉被告张开华、秦克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翠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欣欣与被告张开华、秦克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永诉称:原告自2012年阴历2月到腊月初十在两被告承包的窑厂打工,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000元。为此,两被告于2013年5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2013年5月25日算账欠张勇(张建永)工资款玖仟元正。现因被告拒不偿还原告9000元,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被告张开华、秦克信辩称:两被告欠原告9000元工资款是事实,但此后通过案外人吕西梁已偿还给原告4000元,下余款5000元也已经由被告张开华偿还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到2012年,原告在两被告承包的窑厂打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9000元。由于当时砖没有卖掉,被告无钱支付。被告张开华、秦克信于2013年5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2013年5月25号算账欠张勇工资款玖仟元正(9000),2013年5月25号,张开华、秦克信。被告提供了便条一份,内容为:张勇借支11000元29号,原告承认该便条是其所写,同时称其借支11000元是其2012年从被告处借支的生活费。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款凭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两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工资。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两被告称其所欠原告工资已支付给原告的主张,因其辩称与其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所以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开华、秦克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建永工资款计人民币9000元。被告张开华、秦克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开华、秦克信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