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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催字第4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德州龙兴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龙兴纸业有限公司,瑞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催字第48263号申请人德州龙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7号富苑区6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淑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安星,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申报人瑞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6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勇,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瑞冬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6555号。申请人德州龙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因号码为3050005323863578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止付。2015年1月5日利害关系人瑞冬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德州龙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