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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主恩。委托代理人:成建国,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主恩、成建国;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发回霍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师玲萍审判员  赵文岗审判员  靳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