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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焦永辉。被执行人朱萍。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焦永辉、朱萍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