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李永解、许丽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李永解,许丽玲,李雅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895号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号。负责人吴远彬,院长。委托代理人严进,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解,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许丽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李雅琴,女,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诉被告李永解、许丽玲、李雅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住址虽在鼓楼区,但原告住址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本案三被告住所均在漳州市角美镇区域内,一审管辖法院系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属于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又于2014年10月14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故该约定依法有效,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李永解、许丽玲、李雅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永解、许丽玲、李雅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