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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霍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霍某。被告:高某。原告霍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系经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