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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霓虹针纺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裕丰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8号新乡市裕丰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绍兴县霓虹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153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绍兴县霓虹针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