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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玉与杨世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杨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执行人杨世国,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水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世国与高美兰系夫妻关系,高美兰在我院财务有到期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世国之妻高美兰在我院财务的到期执行款人民币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