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