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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芷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