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少锋与甄更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锋,甄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普连集镇。被执行人甄更银,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普连集镇。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更银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