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增超与耿天放、张健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超,耿天放,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王增超,男,汉族。被申请人:耿天放,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健,男,汉族。申请人王增超与被申请人耿天放、张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增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耿天放、张健的新LE1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增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耿天放、张健的新LE1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加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