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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2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柳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