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申请人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为3XXX0,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庄里分公司,持票人和申请人为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企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