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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申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龚玉平、孟庆玲与王侠、沛县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玉平,孟庆玲,王侠,沛县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申字第001号再审申请人龚玉平再审申请人孟庆玲被申请人王侠被申请人沛县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忠良再审申请人龚玉平、孟庆玲与被申请人王侠、沛县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沛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龚玉平、孟庆玲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3)沛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系王侠,而不是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不是直接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返还,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龚玉平、孟庆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玉平、孟庆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刁成斌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