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张某,住藁城市。被告董某,住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