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张某,住藁城市。被告董某,住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