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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董希国与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希国,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董希国,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诸向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希国与被执行人盐城凯圣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在市中院处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