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邵宪生与刘中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宪生,刘中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邵宪生,男,汉族。被告刘中山,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邵宪生与被告刘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邵宪生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35.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1月4日前交清。原告邵宪生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