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何宗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何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致江,男,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职工。被执行人何宗权,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宗权银行存款201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