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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法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洪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苏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柳娇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