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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三合镇。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华,公司职员。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被告:张继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 蓉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梅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