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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戴劲,潘宇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劲,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戴劲,男,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潘宇,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戴劲与被申请人潘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戴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潘宇的渝×××××××号汽车1辆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