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伊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韦安泰诉被告周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伊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韦某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周某之弟。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馨丹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常辱骂原告,偶尔还辱骂原告的母亲。原告时常劝说,但被告性格未有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付至韦某年满18周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车牌号为蒙KZU**号斯柯达牌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女韦某年幼,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鑫通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182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原告为购买东胜区X小区的两套住宅房屋支付开发商的定金2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有:王某某欠原、被告100多万元;刘某某欠原、被告100多万元;岳某欠原、被告约12、13万元,借条由原告的母亲保管,被告不清楚具体欠款数字。夫妻共同债务有:欠王某25000元;欠高某10000元;欠王某某10000元;欠周某某10000元。原告韦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册,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3页,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韦某的身份信息。被告周某对第1、2号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韦某某、周某系自由恋爱,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韦某。韦某某、周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本案中原告韦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