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洪滨、李凤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朱洪滨,李凤英,姜言彬,李运强,李军芹,朱洪春,李兰真,于敦利,杨爱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9号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义,董事长。被告:朱洪滨。被告:李凤英。被告:姜言彬。被告:李运强。被告:李军芹。被告:朱洪春。被告:李兰真。被告:于敦利。被告:杨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滨、李凤英、姜言滨、李运强、李军芹、朱洪春、李兰真、于敦利、杨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