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洪滨、李凤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朱洪滨,李凤英,姜言彬,李运强,李军芹,朱洪春,李兰真,于敦利,杨爱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9号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义,董事长。被告:朱洪滨。被告:李凤英。被告:姜言彬。被告:李运强。被告:李军芹。被告:朱洪春。被告:李兰真。被告:于敦利。被告:杨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滨、李凤英、姜言滨、李运强、李军芹、朱洪春、李兰真、于敦利、杨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