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金广霞与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霞,马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金广霞,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告马建武,男,1969年12月28日生,住敦化市江东凤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广霞诉被告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金广霞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