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金广霞与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霞,马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金广霞,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告马建武,男,1969年12月28日生,住敦化市江东凤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广霞诉被告马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金广霞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