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麦换与无锡市永凯型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麦换,无锡市永凯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高麦换。被告无锡市永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蓉东村。法定代表人徐永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麦换诉被告无锡市永凯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凯型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麦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麦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凯型钢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麦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高麦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