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沈玉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沈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善明。被执行人沈玉良。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嘉土资南(新)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1157.40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157.40平方米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月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