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邹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邵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