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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廷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清峰,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5元,减半收取26988元,由上诉人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华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