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0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