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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亦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