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05号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灿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本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隆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需先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为由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武汉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 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