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宋巧艳与宋勇为、刘希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艳,宋勇为,刘希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494号原告宋巧艳。被告宋勇为。被告刘希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宋巧艳与被告宋勇为、刘希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宋巧艳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宋巧艳负担。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俞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