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柳岩与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岩,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柳岩。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北海路银座南财富广场727室。委托代理人夏茂昌、潘雨辰,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岩与被告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岩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金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茂昌、潘雨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柳岩诉称,近期,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网站潍坊汽车基地的首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被告将原告的照片放在网站首页非常显眼的位置,在其周围嵌配有关于“元宵节、情人节充值就送洗车卡”的商业宣传,但被告这种使用原告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未经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和同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柳岩,系中国知名主持人、演员,曾主持《音乐风云榜》等综艺节目,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诸多知名品牌代言人,曾获得“最具网络影响力的电视主持人”、“年度最具潜力主持人”等奖项。基于上述,柳岩女士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网页上的原告照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维权成本0.3万元,共计18.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鼎公司辩称,涉案侵权网页已经被删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肖像侵权,无需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柳岩,系我国国内知名主持人、演员。金鼎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014年2月,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中使用了一张人物照片作为“元宵节,情人节,充值就送洗车卡!”一栏的配图,该栏以介绍优惠时间、汽油价格、充值电话等为主要内容。庭审中,就被告上述网页中所使用照片是否为柳岩本人照片,原告提交:原告被侵权原图(以“柳岩圣诞写真”为关键词的百度图库搜索结果打印件)、被告ICP地址信息备案截图一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0691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同意将原告照片放在网站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网页中使用的照片不是柳岩本人。原告另提交柳岩个人档案、广告代言合同,证明原告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1年期限的代言费为税后30万元。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认为涉案网页内容系加油充值,其单位不是直接受益人;其次被告经常向社会捐赠,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提交相关报纸、收款收据证明。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非盈利性单位。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网页上的照片已经删除;原告为办理公证书支付公证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百度图库结果打印件、公证书、代言广告合同书、收款收据、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金鼎公司在其网站擅自使用了原告柳岩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柳岩肖像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金鼎公司称其使用的涉诉照片不是原告柳岩本人照片的辩解,因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也没有对其使用照片的来源做出合理说明,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均认可涉诉照片已经删除,故原告要求删除相关侵权照片的诉求已无事实依据;原告柳岩要求金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相应的侵权范围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断;至于公开道歉的具体形式,本院将依法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岩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市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潍坊金鼎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岩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公证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负担730元,被告负担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连丰审 判 员 陈要香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