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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法定代理人:汤世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玖月贰拾陆日,票面金额为肆拾贰万元整,票号为******62/******78,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南京汤达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方奎审 判 员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