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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飞诉被告何春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晓飞,男。被申请人何春艳。申请人张晓飞因与被申请人何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春艳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培委103室,面积125.28平方米,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184**号楼房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位于前郭县胜利街胜新委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031**号,面积75.08平方米楼房以及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繁荣街吉房权证松字第SN0038**号,面积60.39平方米楼房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何春艳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培委103室,面积125.28平方米,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184**号楼房。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何春艳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如需出卖上述房屋,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二、将申请人张晓飞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胜利街胜新委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031**号,面积75.08平方米楼房以及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江南繁荣街吉房权证松字第SN0038**号,面积60.39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申请人张晓飞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贺子桐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1号前郭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人张晓飞与被申请人何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张晓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何春艳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培委103室,面积125.28平方米,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184**号楼房。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二、将申请人张晓飞所有的位于前郭县胜利街胜新委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031**号,面积75.08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附:(2015)前诉前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