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小汲店纸箱厂与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小汲店纸箱厂,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号原告保定市小汲店纸箱厂,住所地保定市小汲店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凤,保定市新市区先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振,保定市新市区先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小汲店村。法定代表人李连海,该村委主任。原告保定市小汲店纸箱厂与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汲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