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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玉连与蔡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连,蔡志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梁玉连,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蔡志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连诉被告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连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蔡志伟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玉连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