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秦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凌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