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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34栋。法定代表人唐静,经理。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098段。法定代表人冯宽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恒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