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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强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孙富军与文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军,文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孙富军,男。被执行人文正华,男。申请执行人孙富军与被执行人文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强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文正华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孙富军垫支款9000元,扣除孙富军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及案件受理费后,被执行人文正华实际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孙富军6595.25元。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文正华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孙富军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正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文正华主动履行了退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文正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昉 微信公众号“”